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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九二一震災省思殯葬的建設與管理問題

    楊國柱 中華民國殯葬教育學會常務理事


  去年九月二十一日發生集集大地震,不幸罹難人數高達兩千多人,且集中於台中與南投等縣市,我們見到政府與災民為處理罹難者之殯葬事宜,面臨空前未有的亂象,例如部分殯葬業者哄抬價格,乘機大敲竹槓(例如一副時價兩萬元的棺材叫價十萬元);葬儀社拉生意,搶運屍體,造成家屬不滿,追打葬儀社人員;災區部分縣市或缺乏殯儀館,或缺乏火葬場,致冷凍空間不足,許多屍體停放臨時場所,且火化速度緩慢(據報導停放於東勢鎮林管處羽球館的84具屍體,將近一週連一具也沒送去火化),引起家屬之不滿與不安。然這些亂象並非事出意外與突然,而是政府長期忽視殯葬規劃與管理的結果。
  首先,我國現行殯葬管理法規,包括【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及其它直轄市、省縣市之相關管理辦法,均只規範墳墓、殯儀館、火葬場、靈納骨堂塔等殯葬設施之設置申請與管理,至於殯葬業從業人員之經營行為並未立法予以規範,尤其殯葬業者素質良莠不齊,更應透過證照制度之建立,以導引其專業素質之提高,惟政府主管當局迄今不聞不問,難怪部分殯葬業於承平時期惡性競爭,災難時期哄抬物價,損害喪家權益之事件層出不窮。
  其次,在我國傳統冠、婚、喪、祭之生命禮儀中,雖以喪禮影響社會民心最大,然而或因世俗忌諱死亡,或因用地取得不易,政府投入殯葬建設之經費與人力與其他部門相較,不及九牛一毛。就經費而言,中央政府每年預算將近一兆五千億元,投入殯葬建設不過四至五億元,地方政府更是少得可憐。就人力來說,自中央至地方墓政主管部門,僅一人專辦或兼辦的現象普遍存在。從管理績效來看,全國3200多個老舊公墓,自民國65年實施公墓公園化迄今,僅更新完成200多個,至於殯儀館與火葬場之建設數量幾十年來無明顯成長。目前台灣省有火葬場25處,總計焚爐數79個,如果將這次罹難者分送全省各地火葬場焚化,以每2小時一具計算,那麼需三天三夜才能焚化完竣,如僅送台中縣市、南投縣及雲林縣處理(焚爐數16個),則需11個晝夜始能完成。至於全省殯儀館冷凍容量不過一千具,僅可容納這次罹難者之半數,惟其中容量最大(140具)的台中市卻實際停放將近350具,而傷亡數目不下於南投縣的台中縣殯儀館最大冷凍容量竟只有6具,殯葬設施嚴重不足,可見一斑。
  其實,殯葬設施不足之問題,早在幾年前的大園空難事件即已浮現,惟迄今大台北地區並未增建任何冷凍或火化設備,足見這部政府機器之缺乏遠慮與不易啟動。但願這次兩千多位同胞的犧牲,能夠喚醒我們大有為之政府,在未來災區重建過程中,確實估算承平時期與非常時期之需求,將殯葬設施納入規劃考量,真正做到「養生送死」,不虞匱乏。至於對於妨害救災、囤積居奇、哄抬物價之不肖業者,短期內,可依緊急命令處以重刑,以收嚇阻效果。
  長久之計,應立法規範殯葬業者之經營行為,以加拿大安大略省為例,該省除針對殯葬設施之設置與管理制定「墓園法案」予以規範之外,並於1989年制定「殯葬負責人及殯儀館法案」,用以管理殯葬業負責人以及操作殯儀館各項活動與遷葬服務業者,以確保服務並保障消費大眾權益。該法案之主管機關為消費者既商務服務部,執行機關係殯葬服務委員會,屬一法人團體,其下設有執行、發照、申訴、風紀及報酬金等特別小組,委員會之任務功能主要如下:
  一、在殯葬負責人、操作殯儀館活動及遷葬服務者間建立一套資格認證、專業知識、技能與倫理、報酬收費 、及殯葬服務與殯儀館作業等標準。
  二、對於瀆職或無法勝任之殯葬負責人得撤銷、中止執照,或於特定時間內就執照予以某些限制。
  三、註冊官或登記官將殯葬業者名冊、懲戒紀錄加以登錄並供消費大眾查閱。
  四、於消費者與殯葬業者間發生糾紛時,擔任調停仲裁之角色。
  五、監督及檢查殯葬服務業者之信託帳目。

  所謂無遠慮必有近憂,這次九二一震災所發生的殯葬亂象,即是沒有遠慮的結果,由於民間忌諱談論死亡,且相關施政績效不易吸引選票,幾十年來我們的政府逃避面對殯葬問題,忽視殯葬建設與管理,使得殯葬亂象已嚴重影響到活人的生存與發展。如今,唯有急起直追,從立法與行政措施著手,包括研訂規範殯葬業經營行為之法令;規劃建設足夠且符合民眾殯葬需要之設施;以及編列充裕經費與人力資源等多管齊下,方克徹底解決殯葬的亂象與問題,使殯葬業得以合理永續發展。

(作者為中華民國殯葬教育學會常務理事、南華大學殯葬管理班講師、前臺北縣立文化中心主任)

原載於八十九年四月《中華禮儀》季刊第六期
本文由原作者提供刊載,若需轉載,請向原作者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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