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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心理學研究的哲學涵義

 張展源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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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超心理學與分析哲學及語言哲學

  對一門學科的專門術語 (terminology) 的使用及定義的討論可以反映出該學科的性質與與現階段的發展狀況﹔而術語意義的澄清與公認是一學科繼續發展的重要條件。再者,探究一門新興學科的語言使用與發展,也許能對語言性質的瞭解有所幫助。本章目的即在討論超心理學的這些層面。
  概念的分析、澄清是分析哲學的主要工作,而關於語言性質的討論則是屬於語言哲學的範圍,我們先對二者的區別略加說明。分析哲學主要是企圖藉分析自然語言中字詞 (words) 的意義及字詞間的邏輯關係來解決哲學問題,如決定論、懷疑論、因果關係等。分析哲學也可以不特別關照傳統的哲學問題,而是為了某些概念自身所引發的興趣而對這些概念作分析﹔或者分析哲學也可以作為藉檢視我們用來描述世界的語言中的分類與區分來探究此世界的某些層面。
  語言哲學則主要是在分析某些語言的普遍特徵,如意義、指涉、真值 (truth)、檢證(verification)、言詞行為 (speech acts)、及邏輯等。「語言哲學」是哲學中一個題材內容的名稱﹔而「分析哲學」則主要是一個哲學方法的名稱。不過,這兩者的題材和方法,是有密切關連的。語言哲學中的某些問題可以用分析方法有利地加以處理(例如,關於真句的性質的問題至少部分地可以被視作是關於對「真」的概念分析的問題)﹔更重要的,分析哲學家在進行語言分析時所採用的方法主要是依據於他(她)們的語言哲學,如字詞是如何有意義以及自詞與世界如何關連等﹔也僅在先具有某一語言的普遍理論或進路後,一個人才能開始進行一項特定的語言分析工作。[註1]

  超心理學中所用到的主要術語有下列幾個﹕Psi、非常態的(anomalous)、ESP、念力、預知、心理感應、及透視。以下我們便來看看關於這些名詞的一些討論,及它們所牽涉到的語言問題。

3-1 超心理學與分析哲學
  一直有許多學者,主要是哲學家,對超心理學的用語提出反省與質疑,認為如「超感官知覺」、「預知」、「透視」等字詞不夠中性或用語不當或自相矛盾等等。為了討論上的方便,我們再看一次超心理學協會「宣言」中相關的部分﹕

  心理學是對行為與經驗的科學研究,超心理學研究明顯的行為與經驗的非正常現象(anomalies),這些現象存在於目前已知的解釋有機體與環境及有機體彼此之間的訊息與影響力傳遞的解釋機制之外。
  當一個事件被歸類為一個 Psi 現象,此時意謂著對於此等明顯的互動(interaction) 的全部已被認知的管道已被排除,……,我們稱此現象是發生在「Psi 運作的情況下」(Psi-task conditions)。
  ESP和念力的『便名』(labels) [引號作者所加] 指涉資訊或影響的明顯方向。
  ESP意指某些情境,在 Psi 運作的情況下,一個有機體(organism)表現得它似乎對物理環境能擁有資訊 (如「透視」的情境),能知道其他有機體的心理歷程 (如「心理感應」的情境,或對一未來的事件能有資訊 (如「預知)。
  念力意指某些情境,在 Psi運作的情況下,一個有機體的外在物理環境,以一種似乎與此有機體的心理或生理歷程有關的方式,改變了。[註2]

  以下我們將以這些解釋作為參照架構來討論相關的問題。

一、超心理學的不同定義
  如何定義超心理學一直是學者們爭議的所在,因為這牽涉到整個超心理學的性質、地位、與研究對象等問題。上述超心理學協會「宣言」的定義可以說是相當「學術性」的,並試圖使超心理學與心理學的站在幾乎平行的地位。
  另一個常見的超心理學定義是﹕

  超心理學是對 Psi 現象的科學研究,此處所謂的「Psi 現象」是超常現象的一個子群,它們主要依賴於個體心理能力的運用。[註3]

  這個定義和前者是相近的,即二者均宣稱超心理學的研究對象是Psi 現象。不過,這樣的定義似乎仍不夠周延,即未能把輓近的一些新領域,如對臨死經驗、出竅經驗等的研究,涵蓋進來。摸里斯 對超心理學的定義則是﹕

  對超常現象的科學探究,尤其是探究特屬於某些人的藉著異於已被確認的感官及動作管道 (sensory and motor channels )與環境互動的能力。[註4]

  這個定義是比較涵蓋的 (comprehensive),它既能把對 Psi 的研究強調出來,又能容納新的研究領域,因為這些領域的現象均可稱為超常現象。不過,欲進一步瞭解這些定義,我們必須先對「超常」、「異常」等概念的語意加以分析。

二、超常與異常
  摸里斯用的字眼是「超常」(paranormal),而不是用超心理學協會所用的「異常」(anomalous)。我們可以說「異常」是個二分的詞,只與「平常的」(normal) 相對﹔而「超常」卻是個三分的詞,一般可分為平常、異常、與超常(normal、abnormal、paranormal) 。不過此一區分並不大重要,重要的是它們真正的「意義」(meaning) 是甚麼。下面我們便來看看關於這一點的討論。
  超心理學協會的「宣言」中對「異常」的解釋是﹕「似乎是站立於科學的對時間、空間、及力的傳統概念之外。」[註5]哲學家杜卡斯 曾對「超常」做過如下的定義:

(D1) 一個現象P是超常的 = df (a) P的原因不是同類現象通常所從出的,且 (b) P 的原因不是目前自然科學所知能夠引起該類現象者。[註6]

  杜卡斯 的定義主要是從「無法解釋性」(inexplicability) 著眼的。布柔德也提出了相當深刻的見解,而且影響很大。他創用了一個新的名詞叫作「基本限制原則」(basic limiting principles) ,目前已成為討論超心理學哲學的重要概念,我們先加介紹一下。布柔德指出一般人常有如下的基本認定﹕

  (1) 我們認定一個人 A 不能知道另一個人 B 正在經歷或已曾經歷何種經驗,除非是在下列三種情況之下﹕(i) 聽到且瞭解 B 親口發出或別人轉述的描述其經驗的語句﹔或者讀到且瞭解B親寫或他口授別人代寫的如是語句或這些語句的再製或翻譯。(ii) 聽見並解釋B所發出的感嘆聲﹔或親見並解釋 B 的動作、手勢、表情等等。(iii) 見到,並從之推論,B所建造或使用的某些持久性的物質東西,例如工具、陶器、圖像等等,或這些東西的復品及再製品。
  (2) 我們認定一個人不能預先見到 (有別於推論,或雖無明顯的推論而是基於他過去經驗的規律性而期待)任何尚未發生的事件。
  (3) 我們認定一個人不能「直接地」藉其意念發動或修改任何不是其身體的某些部分的東西的運動。
  (4) 我們認定當一個人的身體死亡時,此人的意識,它與身體連結並藉之在其生命期間被表達吃出來,若非全然的停止下來,即是不再能以任何方式將其自己顯示給仍生存於世上的人們。
[註7]

  布柔德所指的「基本限制原則」並不只有上述四個,這些是較基本而重要的[註8]。布柔德稱它們為「限制」的原則是因為它們明確指出事情能夠存在或被認知的限制或範圍﹔稱它們是「基本的」是因為它們被認為是位於我們的概念系統的基礎部分,它們形成了一個架構,我們的實際生活、科學理論、甚至當代工業文明的大部分科幻故事均受限於其中。因此,基本限制原則並不僅是自然律,普遍上基本限制原則比自然律對於我們的概念系統是更基本的,實際上,基本限制原則是被我們的自然律所預設的。布柔德於是對於「非常態」與「超常態」作了如下的定義:

(D2) 一個現象 P 是非常態的 = df P 似乎表面上僅與一個被良好證立的自然律相衝突,但是並不和任何一個「基本限制原則」相衝突。
(D3) 現象 P 可能是超常的 = df P 似乎表面上不僅與某一被良好證立的自然律相衝突,而且與一或多個「基本限制原則」相衝突。
(D4) 現象 P 真正是超常的 =df P 事實上與一或多個「基本限制原則」相衝突。
[註9]

  著名美國哲學家史槐汾 (Michael Scriven) 也提出一個判準,他的判準強調用「意識」(consciousmess) 的層面來解釋超常現象﹕

(D5) 現象P是超常的 = df(a) P 無法用現有的科學理論加以解釋﹔(b) P與我們所瞭解的事件如此差異以致是屬於未被科學所認知的一種存在次序 (order of existence)﹔( c) P 展現出某種意識的表現,像個機構 (agency) 或人格。[註10]

史槐汾 的定義是強調「無法解釋性」不是超常的絕對條件,「意識」現象的展現才是超常的重要因素。不過此定義似乎意謂著超常現象就是 Psi 現象。哲學家布若 (Stephen E. Braude) 也提出了他的定義:

(D6) 現象P是超常的 = df(a) P無法用現有的科學理論加以解釋﹔(b) P無法科學地被解釋,若不在科學理論的某處作重大的修正的話﹔(c) P 把吾人對那類的事會發生在包含於P中的事物的熟悉期望排除掉。[註11]

 布若 的定義強調我們區別現象是否為超常時,我們主觀的因素--期望,是有重要地位的。例如,我們不認為黑洞及次原子的歷程是超常現象,因為這與我們的期望並不抵觸。
  以上幾種不同的定義,目前未能決定那一個定義是「標準的」,而且決定用那一個定義亦將反映出使用者的一些基本理念。不過,這些不同的定義確實讓我們進一步瞭解到超心理學的性質與地位。

三、「超常現象」與「Psi 現象」是否為同義詞﹖
  前述第二個定義說 Psi 只是超常現象的一部分,而史槐汾卻強調超常現象的意識層面,如此似乎沒有意識表現的現象便不是超常的。這裡可以看出學者對這兩個名詞的用法似有出入。
  "Psi"最早是由心理學家透勒斯(R. H. Thouless) 及外思勒 ( B. P. Wiesner) 於1946年建議使用的,他們用Psi 來包括 ESP 及念力兩類的現象[註12],此一提議很快便獲得普遍的支持與採用。就是因為 Psi 只用來表示 ESP 和念力,因此 Psi 是不可用來代表全部的超常現象,而只是超常現象的一部分。
  貝樂夫 認為﹕一些事情暗示著也許自然界有某些絕然的異常現象不是基於心靈的介入才發生的。[註13]
  基於以上的理由,我們可以「暫時」認定「超常現象」與「Psi現象」不是同義詞。

四、關於「環境」字義的討論
  上述對超心理學及 Psi 的定義中主要關涉到兩個概念﹕「有機體」和「環境」。「有機體」指人和動物。事實上在整個超心理學中,動物的ESP研究亦是重要的一環。不過,「有機體」一詞在定義 Psi 時比較不引起異議,即它沒有「不明確」(vagueness) 的問題。
  「環境」一詞則有三種不同的解釋﹕(1)位於身體以外的任何東西﹔(2)位於神經系統以外的任何東西,以致身體的某些部分也被包涵在「環境」中﹔(3)活動於心靈 (Mind) 之外的任何事物或現象為「環境」。一般而言,較被接受的是第一種解釋。[註14]

五、預知、透視、和超感官知覺
  在超心理學協會的「宣言」中,雖然 ESP、預知、透視等名詞被使用,不過我們應當注意的是﹕它們只被稱作是「便名」(label),亦即只是個「方便的稱呼」,而且還加了一段說明:

  許多超心理學家不喜歡ESP、透視等詞,因為它們並未建構出一種解釋卻隱約地帶有也許不會被證立的理論意涵。參與Psi現象的研究並不要求假定「非通常性」因素或歷程的真實性。[註15]

  這段說明顯示出這些用語的適切性是備受爭議的,不過這些爭議主要是來自理論性解釋層面的反省。由於對 Psi 的理論性解釋尚未獲致普遍被接受的定論,因此大部分的反省均可說是非確定的,僅可作為參考之用。所以本文不著重在解釋層面的反省,而主要是在對這些名詞,作為溝通的工具,被繼續使用的現象做一反省與解釋。

1. 預知
  關於預知,最常被討論的問題是﹕預知是作為事先見到 (foresee )或作為事先知道(foreknowledge)﹖若是事先見到,則未來變成了現在﹔若預知作為後者,且假定「知道」(knowing) 必須經過「認知」(perceiving),則同樣會得到未來成為現在的結論[註16]。 那麼,時間是甚麼﹖這是超心理學所引出的重要問題之一。
  曼德爾亦曾論證﹕超心理學家通常界定的「預知」概念是自相矛盾的,因為一個尚未發生的事件不能確定地被描述成一個非推論性覺知 (noninferential awareness) 的對象或一個影響已發生事情的原因。[註17]
  但是,貝樂夫卻曾論證預知是值得保留的名詞,因為它有良好的理論上哲學及上的涵義。他的意思是﹕也許現象本身即是如此,其中的原委正是超心理學所應加以解釋的。[註18]

2. 透視
  透視(Clairvoyance) 是從法文沿用而來,其字面的意思是﹕清楚的( clair) 看到(voyance)。如「宣言」中所言,「透視」被用來代表「在 Psi 運作的情況下,能對物理環境獲得資訊的現象」,但是從解釋的觀點言,這些資訊的獲得也許不是像字義上的因「看」而得到的,這是透視一詞「不被喜歡」的主要原因。
  貝樂夫 宣稱透視的觀念是很難理解的,因為它蘊涵著「我們可以對隱藏在不透光的容器內的有色對象作顏色的區別。」因此他反對透視的名詞。[註19]
  心理學家構爾德 (Allan Gauld) 甚至拒絕「透視」這種知識種類的可能性,他認為透視的作用主要是關涉外在的物理事物的巨觀性質,但是為了能表現出透視的作用,又必須牽涉到腦的細觀及次原子的性質,這樣的人「勢必要擁有比當今或以後幾世紀的神經學家更多的解釋並瞭解這些性質的能力。」因此他論證﹕要為透視建構出物理學的解釋是困難。[註20]
  不過,接受「透視」觀念的學者則有不同的意見。哲學家帝類(Frank B. Dilley) 即曾論證﹕透視的概念若是在「心-腦二元論」(Mind-Brain Dualism) 的脈絡下是可以被澄清的,因此他認為「透視」是個有用而不矛盾的概念。[註21]

3. 超感官知覺 (ESP)
  ESP所受到的批評可以說是最多的。內普 (Vernon M. Neppe) 在一篇題為〈ESP﹕過時物與厭憎物〉(Extrasensory Perception: An Anachronism and Anathema) 的文章中認為﹕ESP 之名已不合時宜且受到多數科學家的厭憎,應該改用別的名詞﹔他甚至把超心理學的未廣受科學家接受歸罪於其本身絕然不適當的術語使用。[註22]
  伏樓的分析是相當典型的,他認為﹕

  假如超感官知覺(ExtraSensory Perception)的「超」字(extra)被解釋為「外於」(outside of),則此 ESP 的語式(expression) 是自相矛盾的,因為它變成與「超知覺的知覺」(Extraperceptual Perception) 等值,因此和「無實體的實體」(incorporeal substance) 是平行的。假如「超感官」被解釋為指涉一個假設性的「[五官以外的] 另一感官」( additional sense),則這個假設即刻被兩個主要的缺點所證誤﹕一是沒有身體的任何器官或區域在戴上罩子或局部失去感覺時,能夠抑制這些現象的發生﹔二是並沒有伴隨而來的第六種型態的感官經驗和視、聽、觸、味、嗅覺的經驗有絕然的不同。[註23]

  另外,關於 心理感應 及 念力 兩個用語,由於其受到的批評不多,故在此略去不提。

3-2 超心理學與語言哲學
  雖然如上所述,有不少學者 (包括支持者與批判者)分別對「預知」、「透視」、「超感官知覺」等名詞的意義與問題提出分析及批評,但是不可否認的,這些名詞仍廣泛的被使用,而且似乎沒有指涉相同現象的「新名詞」廣被取代使用,這是一個有趣的語言現象,值得進一步加以探究。

一、新名詞的提議
  既然 ESP 等名詞遭到多方的批評,自然便有改用新名詞的提議產生,我們略加介紹一下。
  伏樓在1954年建議改用"Psi-gamma" 以替代"ESP",用"Psi-kappa" 替代 "念力" ﹔而且用 "Psi-gamma M" [minus] 替代「後知」(retrocognition,即看到過去發生的事),用 "Psi- gamma P" [plus] 替代預知,用 "Psi-gamma S" [simul-taneous] 指涉目前(或同時) 的現象,如透視、及心理感應。但是,伏樓的提議未被接受,除了 "Psi-gamma S" 不能區分心理感應與透視外,另一個原因可能即是"Psi-gamma"、"Psi-kappa"之名稱不具「提示性」(suggestive),伏樓仍要借助於原有的名詞來說明其所指涉的現象。[註24]
  其他被提議用來取代ESP的新名詞相當多,如超敏感知覺(Extrasen- sitive Perception)、隱態溝通 (Tacit Communication)、蘊涵的資訊流動(Implied Information Flow)、超常直覺(Paranormal Intuition)、第六感(Sixth Sense)、Metagnomy、Paragnosia、Telaesthesia等等。
  內普認為這些新名詞也都不夠恰當。因此他自己提議用「Psi流出」(Psi-afferentation) 取代ESP﹔用「Psi流入」( Psi-efferentation) 取代念力。[註25]不過似乎也沒甚麼影響。
  儘管如此,1985年的超心理學協會「宣言」仍然使用了流傳最廣最久的「舊名詞」,也許有下列幾項因素﹕
  首先,並不是每個超心理學家都「不喜歡」舊名詞。如前述,貝樂夫除了為「預知」辯護外,他還認為「心理感應」是值得保留的概念,因為它可以被操作定義為一個個體 (agent) 在場的效果。[註26]
  第二,反對使用舊名詞的理由主要是來自理論性的解釋層面,但是在這些現象的充分被瞭解之前,任何一種解釋都只能算是一種「提議」,故亦不能保證伴隨而來的「新名詞」不會遭到任何的批評。
  第三,從心理學的層面來看,有視覺作用或圖像性的用語比中性的、不具聯想功能的用語更易讓人印象深刻 (impressive),故溝通的效果更好。ESP 等名詞可以讓人從其字根的組合中清楚地聯想到它們所指涉的現象,這從觀念論者的意義論 (ideational theory of meaning) 看來未嘗沒有好處。新的、更中性的名詞也許在這方面比不上舊名詞。

二、語言作為溝通工具
  分析哲學家在對一個概念進行分析時,也許會因為過於著重概念或名詞的邏輯層面,而忽略了概念或名詞在日常語言中的功能與作用。
  就整個超心理學所研究的 Psi 現象而言,不同性質與型態的Psi我們應該給予不同的名稱,於是有 ESP 與念力兩大類之區分與名稱,但是 ESP 中又有三種不同的型態,於是又有預知、心理感應、透視三個字詞代表之。藉著約定與習慣,我們均能瞭解這三個字所指涉的對象為何,則至少從指涉論者的意義理論看來,這三個名詞均是有意義的,它們作為溝通的工具是很適當的。
  本來,語言在本質上是一個符號 (symbols) 的系統,而此處所謂的「符號」是遵循巴思 (Charles Peirce)的定義﹕若一記號 (sign) 被認定為一記號僅僅或主要是基於它是如此被使用與瞭解的事實,則稱之為一「符號」[註27]。 厚司魄 (John Hospers) 認為:任一個字詞的功能即像是一個工具,它們是在溝通時被用來做某事或執行某工作,當我們明確地知道一個字詞在語言中做何工作,有何功能時,我們便知道一個字詞的意義。[註28]
維根斯坦 (L. Wittgenstein) 亦認為一個語式的意義是由其在使用該語言的社會中的用法而決定的,他強調任何一種語言均是建立在約定 (convention)之上的。[註29]
  超心理學的這些舊名詞,作為溝通的工具,所指涉的現象是相當明確的,它們並不會造成瞭解上的困難,因此它們是可以合理地被繼續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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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 見J. R. Searle, ed.,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Oxford: Oxford Univ. Press, 1971), p. 1.[回本文]

[2] Para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Terms and Methods in Parapsychological Research", The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Society for Psychical Research, 82 (October 1988), p.353.[回本文]

[3]  見J. Beloff, "The Limits of Parapsychology," EJP 2 (1978 ), 291-303.[回本文]

[4] Robert Morris, "The First Two Years of the Koestler Chair of Para psychology," Bulletin of Univ. of Edinburgh 24/3 (May, 1988), p.12.[回本文]

[5] 同(註 2),p. 353.[回本文]

[6] C. J. Ducasse, "Paranormal Phenomena, Nature, and Man," JASPR 45/4 (Oct. 1951),pp.129-149.[回本文]

[7] 見其 Lectures on Psychical Research (London: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 1962), pp.3-4.[回本文]

[8] 布柔德說他只是舉例而已,並未列出全部的名單,他也鼓勵有人在這方面繼續發展。[回本文]

[9] 以上見C. D. Broad, "The Relavence of Psychical Research to Philosophy," in PP, pp. 43-63.[回本文]

[10] M. Scriven, "Explanations of the Supernatural," in PPR, pp. 181-194. Scriven在此文中用的字眼是 "Supernatural",不過其意思幾乎等同於 "Paranormal",故在此一併討論。[回本文]

[11] S. E. Braude, "On the Meaning of 'Paranormal'," in PP, pp.207-226.[回本文]

[12] 見其 "On the Nature of Psi Phenomena," JP 10 (Jun. 1946), 107-119. 引自 PAI no. 788.[回本文]

[13] J. Beloff, "The Limits of Parapsychology," EJP 2 (1978 ), 291-303.[回本文]

[14] 見Magne Dybvig,"On the Philosophy of Psi," Inquiry30 (1987), 253-275.[回本文]

[15] 同(註 2), p. 354.[回本文]

[16] 見 A. Flew, "Precognition," in Paul Edwards, ed., Encyclopedia off Philosophy, s. v..[回本文]

[17] C. W. K. Mundle, "Does the Concept of Precognition Make Sense?" in PP, pp.327-340.[回本文]

[18] J. Beloff, "The Categories of Psi: The Case for Retention," EJP 3 (1979), 69-77. 引自 PAI no. 1906.[回本文]

[19] 同上。[回本文]

[20] Allan Gauld, "ESP and Attempts to Explain it," in PPR, pp. 17-45.[回本文]

[21] Frank B. Dilley, "Making Clairvoyance Coherent," JSPR 55 (1989), 241-250.[回本文]

[22] 見 JSPR 52 (1984), 365-370. 引自 PAI no. 1345.[回本文]

[23] A. Flew, "Parapsychology: Science or Pseudoscience?" in SHP, pp.519-536.[回本文]

[24] A. Flew, "Describing and Explaining," in PP, pp207-226.[回本文]

[25] 同(註22)[回本文]

[26] 同(註18)[回本文]

[27] 見William P. Alston, Philosophy of Language (Englewood Cliffs, N. J.:Prentice-Hall, 1964), pp. 55-59.[回本文]

[28] J. Hospers, An Introduction to Philosophical Analysis ( Englewood Cliffs, N. J.: Prentice-Hall, 1953), p. 21.[回本文]

[29] 見其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trans. G. E. M. Anscombe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68), Sec. 355.[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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