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頁:第三章〈超心理學與分析哲學及語言哲學〉] [回目錄頁] 第四章 超心理學與傳統哲學問題 本章所要討論的主題是﹕假如超常現象是真的話,它們對傳統的某些哲學問題將有何涵義 (implications)。這個論題,可以說是在某種程度上獨立於超心理學的實徵性研究之外,因為超心理學的研究是要證實超常現象是否為真假,而目前的發展階段尚未如物理學一般地被普遍的接納﹔然而哲學家主要關心的是﹕若超常現象為真,則其對哲學的涵義是甚麼,這對我們人類現有的知識與觀念有何關聯性等等。 超心理學與傳統哲學問題的關聯性是很廣泛的,知識論、形上學、宗教哲學等方面的問題與超心理學的相干性均有學者加以討論。以下將擇其要者略加介紹。
一、超心理學與基本限制原則
(1) 我們認定一個人 A 不能知道另一個人 B 正在經歷或已曾經歷何種經驗,除非是在下列三種情況之下﹕(i) 聽到且瞭解 B 親口發出或別人轉述的描述其經驗的語句﹔或者讀到且瞭解 B 親寫或他口授別人代寫的如是語句或這些語句的再製或翻譯。(ii) 聽見並解釋 B 所發出的感嘆聲﹔或親見並解釋 B 的動作、手勢、表情等等。(iii) 見到,並從之推論,B 所建造或使用的某些持久性的物質東西,例如工具、陶器、圖像等等,或這些東西的復品及再製品。 我們可以說 (1) 是關於吾人得知他人經驗與思想的方式的限制,(2) 是關於對未來有所知道的限制,(3) 是心靈活動對物質狀態的限制,(4) 是關於心靈對腦的依賴。 (5.1) 一個事件在它發生之前即能有任何的效應是自明地不可能。(5.2) 一個在某一個時間下已經結束的事件是不可能有助於使另一在以後的時間才發生的事件發生,除非這兩個時間之間以下列方式之一被佔據﹕(i) 前事件發起了一個改變的歷程,此歷程持續至這段時間結束並協助發起了後事件﹔(ii) 前事件發起了某種結構性的修正 (modification) ,此種修正在這段時間中持續著,並在這段時間之末與某一個當時正發生的改變合作,共同促成了後事件的發生。(5.3)發生於某時某地的一事件不可能會在遠處產生一些效應[另一事件],除非這兩個事件間隔了一段時間,而且這段時間被一個由事件所串成的因果鏈所佔據,這些事件接連發生於一系列的地點因而在這兩個地方之間形成了一個連續的通道。 (6) 一個人不可能知覺到一物理事件或物質的東西,除非藉著該事件或東西在他的心靈中所產生的感覺作用。[註1] 布柔德認為這些基本限制原則是比自然律還要基本,而且自然律是預設了這些基本限制原則。但是,只要有任何一個超常現象為真,則這些基本限制原則似乎便與之相牴觸,越多的超常現象為真,則越多的基本限制原則將被質疑。 這件事對我而言似乎是相當明白的,即﹕超常預知的證立要求我們對時間的概念作根本的改變,也許我們的因果概念也要跟著改變。 其次,他論證在心理感應的情況下發生的超常認知乍看下與 (1)、(3)、(5.3)、(4) 相衝突﹔而透視的情形似乎與 (6) 衝突等等。 [柏格森]的提議是﹕腦、神經系統、及感官的功能主要是「拒絕的」(eliminative) 而非生產的。每一個人在每一時刻是潛在地可以記憶全部發生於他身上的事情,而且知覺到宇宙中任一處所正在發生的事情。腦及神經系統的功能即在於藉著在任何時刻中拒絕大部分吾人應該於另外的時刻知覺或記憶的事,而且僅留下非常少量的、特別的可能實際上有用的選擇部分,保護我們免於被如此巨大的大都是無用及不相干的知識擊倒與搞混。 另一個相關的涵義是關於「檢證原則」(verification principle) 的,布柔德說﹕假如我們必須接受各種超常認知的事實,我們應該擴展檢證原則來涵蓋另一些命題的可能性,這些命題也許能用異於一般普遍被承認的認知經驗來加以證明有效或無效。[註4] 布柔德的觀點是值的吾人重視的,因為基本限制原則幾乎是人類用來認知外在世界的基本原則,亦是我們文化系統的基礎。它們的「根本的」改變將意味著文化系統的更新,與人類認知習慣的改變。這將是極為「嚴重」的一件事,值得吾人深入探討。
二、超心理學與唯物論及心身問題 (Mind-Body Problem) 唯物論的基本信條是﹕每一個存在之物都是物質的。唯物論的第二個主要信條是﹕可以被解釋的任何事情均能夠用基於僅包涵先前物理條件的法則加以解釋。 唯物論的持續的吸引力產生自它跟自然科學的聯結。物理科學的探究有一種唯物論者的方法論,亦即,它們試圖僅僅訴諸物理條件來解釋一組現象。唯物論者宣稱沒有一種學科的內容是不能充分地用唯物論者的方法論來處理。[註5] 若惕 (Richard Rorty) 在〈唯物論〉一文中則將唯物論解釋成「除了運作的物質外無其他別的存在的信念」,他認為唯物論有下列幾種結果﹕
若惕的短文並未說出反對唯物論的各種主要理由,至於所謂「唯物論逐漸獲得勝利」仍然是未定論的。超心理學的研究對唯物論會構成挑戰。
不過,坎貝耳試圖為唯物論辯護,他繼續說﹕
普萊斯[註8]也認為超心理學所發現的事實 [他個人相信超常現象中的 Psi 已被證立] 以某些方式和「當代西方的知性訓練的外貌」(the modern Western educated outlook) 相衝突。這裡所謂的「外貌」是指一組的假定或預設 (通常是不自覺以及未說出的) ,它們決定了一個人對於所注意到的事實或被報導的事實的理智上的態度。我們使用這些預設作為可信、不可信以及可理解、不可理解的標準。 在超常認知(paranormal cognition)中,一個人得到了外在於他的機體的事件或事態的非推論性資訊(non-inferential
information)。根據唯物論者的人格概念,關於外在的事實,吾人只有一種方式能對之獲得非推論的資訊,那即是吾人的某一感官受到刺激。唯物論者假定﹕欲獲得此種資訊必須有一長而複雜的因果鏈存在,此因果鏈起自接受者身體外的一個事件,終於接受者腦中的一個事件﹔而且某一感官的接受到刺激必須被包括在此一因果鏈中。但是在超常知覺中,我們似乎看到了一個令人驚訝的例外。在其中我們發現身體外的事件或事態的非推論資訊被某一獨立於此因果鏈的歷程所獲得,而在此歷程中感官的被刺激並未伴演任何角色.... 阿姆斯壯 (D. M. Armstrong) 於1968出版的〈一個唯物論者的心靈理論〉 (A Materialist Theory of the Mind) 為「中樞狀態唯物論」辯護,不過,在最後一章他也論及心靈研究的結果對唯物論的可能影響,他說﹕
史槐汾於1961年發表 <腦的新領域> (New Frontiers of the
Brain),文中他論證吾人不應過於急切地認定唯物論或物理主義
(physicalism) 已被證誤。唯有「神經生理決定論」的假設被證誤了,唯物論才被證誤。而且,若物理主義是對的,則心理感應也許只是我們目前未知的腦部的新領域或互動功能而已。[註11]
三、超心理學與宗教哲學
哈氏的看法可以解釋何以宗教界的人士以及宗教哲學家普遍地對於超心理學的宗教涵義加以關心及討論。
普萊斯也指出了這種無神論者的解釋的可能性,但是他認為﹕
對這個爭辯的解答,我們似乎又得回到解決唯物論爭辯時的立場﹕自然主義者必須能證立不可能有人以外的生命存在,他們的解釋才會顯得「極有可能」﹔不過,有神論者也得證明有「人以外的生命力量」存在,而且此力量是造成超常現象的充足和必要原因。 關於宗教起源問題,目前在社會學或人類學中流行一種假定,認為宗教是人類為了滿足某種需要而建立的。[註21]這種假定蘊涵著宗教只是人類思辯出來的精神構造。
蔡元培對宗教的了解亦是如此,這可從其〈以美育代宗教說〉一文中看出。他說﹕
這種假定的最大困難在於它不能充分地解釋各種宗教的感應經驗。假如感應經驗是真實的,而任何自然主義的解釋企圖均無法全然地解釋這些現象,則宗教或許真的不是「人造的」。
萊恩的見解是強調各宗教的「建立者」應該是本身能夠呈現出超常經驗的能力,但他並未說明這些能力的來源何在,故關於宗教起源之問題其意義不甚明確,但是他的說法確實值得吾人加以重視。 [下一頁:第五章〈結論:超心理學的意義〉] [回目錄頁] 附註: [1] 見 C. D. Broad, "The Relevance of Psychical Research to Philosophy," in PP, pp. 43-63.[回本文] [5] 見其 "Materialism," in P. Edwards, e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Vol. 5, pp.179-188.[回本文] [6] Richard Rorty, "Materialism", in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a, 1984 ed., s. v..[回本文] [8] 在超心理學的文獻中有三個 Price 應加注意區別。一是 G. R. Price,他曾發表 <科學與超自然現象> (Science and the Supernatural) 引起廣泛的討論 (見 PP, pp. 145-171.)﹔二是精神主義者 Harry Price,頗受爭議,有人認定他欺騙﹔三是哲學家 H. H. Price,本文單稱「普萊斯」時即指此人。[回本文] [9] H. H. Price, "Parapsychology and Human Nature," in PP, pp. 371-386.[回本文] [10] 見該書 pp.361-4 (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68).[回本文] [13] J. Beloff, "The Refutation of Materialism: An Essay Review of Geoffrey Madell's Mind and Materialism," JSPR 55 (Jan. 1989), 284-287.[回本文] [15] J. B. Rhine, "The Parapsychology of Religion: A New Branch of Inquiry," in Betty Shapin and Lisette Coly, eds., Parapsychology, Philosophy and Religious Concepts (New York: Parapsychology Foundation, Inc., 1987), pp. 191-215.[回本文] [16] Jonathan Harrison, "Religion and Psychical Research," in PPR, pp. 97-121.[回本文] [17] John Hick, Philosophy of Religion (Englemood, N. J.: Prentice-Hall,1963), pp. 53-57.[回本文] [18] H. H. Price, Essays in the Philosophy of Religion (Oxford : Clarendon Press, 1972)[回本文] [19] John Hick, Faith and Knowledge, 2nd ed. (Ithaca, New York: Cornell Univ. Press, 1966), pp. 160-161.[回本文] [20] H. H. Price, Essays in the Philosophy of Religion (Oxford : Clarendon Press, 1972), pp. 37-55. (引自 PAI, no. 1490)[回本文] [21] 見宋光宇編譯,《人類學導論》,368頁 (台北﹕桂冠圖書,民73年)。[回本文] [22] 見其《國中公民第二冊》,69頁 (台北﹕國立編譯館,民77 年)。[回本文] [23] 蔡元培,〈以美育代宗教說〉,見《中國美學史資料選輯》,805-6頁 (台北﹕光美書局)。[回本文] [24] J. B. Rhine, ibid., p.198.[回本文] [下一頁:第五章〈結論:超心理學的意義〉] [回目錄頁] 感謝張展源博士提供精彩論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