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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超心理學研究會章程

86 年 3 月 2 日第七屆會員大會修正
86 年7月 31 日依內政部意見修正
87 年 3 月 14 日七屆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超心理學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 Society for Parapsychology, Taiwan - SPT)。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研究超心理學、破除迷信,端正社會風氣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其目的事業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關於超心理學理論與事實之蒐集、調查與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超心理學人才之發掘與培養事項。

三、關於超心理學演講與書刊發行事項。

四、關於超自然現象之鑑定事項。

五、關於國際超心理學團體之聯繫與台作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普通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對超心理學有研究興趣,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繳納會費,為普通會員。若未滿二十歲,得為預備會員。

二、研究會員:普通會員中具有超心理學特殊研究成果者,經理事二人以上之推荐,並提出著作或專長事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為研究會員。

三、榮譽會員:對超心理學有特別貢獻及研究,由理事二人以上提名,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榮譽會員並免交常年會費。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維護會譽、遵守本會章程、決議、繳納會費、擔任本會指派職務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及章程、在外行為影響本會會譽,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警告。若再犯或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自動聲明退會者。
  2.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不得請求退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三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 (會員代表) 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 (曾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並依計票情形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三人。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定會員 (會員代表) 之資格。
  2.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3.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之辭職。
  4. 聘免工作人員。
  5. 擬定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若副理事長亦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 (會員代表) 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視會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名譽理事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會員代表) 代理,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 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 (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 (會員代表) 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團體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人事項。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監事應出席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每人新台幣五百元。
  2. 常年會費:除贊助會員外,其餘會員每人均為一千元。
  3. 事業費。
  4. 會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其孽息。
  7.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六年三月二日第七屆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台 (86)內社字第 8623268 號函修正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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